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9月26日
本案為妨害秩序案件,原審判決造成當事人不得易科罰金,需入監執行,當事人不服原審判決,委託何彥勳律師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何律師成功說服法官,指出被告於案發後已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和解、賠償損失,且在衝突中甚至出手阻止其他人加害,顯示主觀惡性並不重大。何律師據此主張依刑法第59條應予酌減,最終法院撤銷原審量刑,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此案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8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