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5月30日
2025-05-30
對造被繼承人積欠當事人金錢,何律師在本案中,成功運用附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證明及繼承法律關係,有力論證被告應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面對被告「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的抗辯,精準引用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說服法院認定繼承人未拋棄繼承即應負責,不因現實上有無遺產而免除責任,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790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