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3月04日
2026-03-04
當事人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時,因對造(兩位駕駛人)分別因變換車道不當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導致多車連環碰撞之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之車輛受損並產生交易性貶值何律師主張對造二人之駕駛行為均具過失,且與當事人之損害具因果關係,應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透過縝密的法律歸責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主張,確保當事人不論面對哪一方債務人,皆能獲得足額之損害填補。法院認定對造二人之過失比例各半,且雇主應負連帶責任,成功為當事人爭取車輛修復與貶值之損失,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年度桃簡字第191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