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3月10日

2026-03-10

當事人為車輛貸款之債權受讓人,因對造於購車辦理分期貸款後,僅償還部分款項即未再依約清償,雖後續執行車輛拍賣抵償,仍有剩餘欠款。一審原判決對造勝訴,當事人不服,遂委請何彥勳律師提起上訴,請求對造連帶給付餘額本金及利息。何律師精準指出原審對於債務清償抵充順序及時效中斷之認定有誤。透過對帳務明細的細緻梳理與法律定性的爭執,成功扭轉一審不利之認定,展現其在債權回收實務上的專業判斷。最終高等法院採納我方之主張,廢棄原判決,改判對造應連帶給付當事人新臺幣221,335元及法定利息。此判決確認了債權之合法性並保障了債權人的實質受償權。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法院 114年度上易字第8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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