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4月10日

2026-04-10

當事人與對造簽訂分期買賣契約,然而對造於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情事,未依約支付剩餘款項,當事人遂委任何律師提起訴訟,本案中何律師針對分期契約中複雜的「分期利息」、「遲延利息」及「催款費用」進行法律論證與細緻精算。法院最終判決對造應給付本金及按年息 16%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小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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