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5年07月16日

2026-07-16

本案當事人因假投資陷阱,交付40萬元予對造(詐騙車手)。對造雖辯稱自己同為被利用之人、無力賠償,但何律師精準反駁,並主張對造依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縱非主謀仍須負全額賠償責任,終法院判決對造應全額給付當事人4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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