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捷報

兩起同一對造的清償債務訴訟中,對造申辦分期後未如期履約,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何律師梳理複雜的還款紀錄與利息計算,精準檢附契約與債權事證,並依法即時調整訴之聲明。並促成兩案順利成立和解,免去冗長訴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115年度基小字第657號、第665號】

被告受託處理車輛贖回事宜,竟私自偽刻當事人印章製作虛偽「車輛協商書」交付他人,並將 15 萬元協商款侵占入己,損害當事人貸款管理正確性。何彥勳律師代理當事人為告訴代理人並提供完整繳款明細,有力證明對造未繳回款項且文件造假;藉由完備之客觀金流證據,促使檢方當庭追加侵占罪名,成功防堵對造辯解,何律師並請求法院不得讓被告易科罰金。最終法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7 月,並依法沒收犯罪所得 15 萬元與偽造印章、印文。 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378號】

當事人因一時失慮交付金融帳戶提款卡與密碼,遭詐欺集團利用作案,面臨幫助詐欺與洗錢罪嫌。何彥勳律師協助當事人,並積極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且履行完畢。最終成功說服法院認定當事人深具悔意且無再犯之虞,獲判緩刑二年、免入監服刑之最佳判決結果。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原簡字第129號】

本案當事人因擔任車手涉嫌代收 60 萬元款項,遭檢方以加重詐欺及洗錢罪起訴,並具體求刑 2 年 6 月。何彥勳律師接手辯護後,第一時間掌握法規修訂時點,成功主張新舊法比較應適用較有利之自白減刑規定;法院最終大幅減輕刑度,改判有期徒刑 1 年 2 月,遠低於檢方求刑,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

本案對造自 114 年 3 月起積欠租金,租約終止後仍拒絕搬遷。何律師依法嚴格落實催告與送達程序,主張租約已合法消滅,並依契約與法規全數請求返還房屋、追討欠租、不當得利、違約金及轉嫁律師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對造必須騰空遷讓房屋,全額判賠欠租與律師費,並按月給付 8 萬元之不當得利與違約金至交屋為止,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

當事人因糾紛與人發生肢體衝突並於社群發文,面臨恐嚇、個資法、強制、妨害自由及傷害等多項罪嫌指控。面對繁複的指控,何彥勳律師深入檢視各項罪名之法定構成要件,釐清法律要件,並力陳言論與行為未達恐嚇、強制及剝奪行動自由之標準;同時積極促成雙方和解,檢察官最終全數採納,為當事人爭取全案「不起訴處分」,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調偵字第671、672號】

當事人替前夫申辦車輛分期貸款,車輛皆由前夫管領使用,車輛又遭前夫轉售,因而遭資融公司提告詐欺取財。面對刑事指控,何律師深入梳理金流與用車脈絡,力陳當事人無不法所有意圖。並積極協助雙方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最終認定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面對繁複的債務與刑事風險,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調偵字第447號】

當事人因涉入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二審何彥勳律師受任後,精準掌握法律減刑要件,協助當事人於二審向法院積極主張當事人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減刑規定,最終獲得臺灣高等法院採納,成功減輕其刑,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本案當事人因假投資陷阱,交付40萬元予對造(詐騙車手)。對造雖辯稱自己同為被利用之人、無力賠償,但何律師精準反駁,並主張對造依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縱非主謀仍須負全額賠償責任,終法院判決對造應全額給付當事人4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本案當事人遭起訴販售含有依托咪酯及卡西酮之菸彈與咖啡包,當事人委任何律師擔任辯護人。合議庭採納律師之辯護主張,認同當事人顯可憫恕,最終宣告緩刑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2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