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5年08月23日
當事人替前夫申辦車輛分期貸款,車輛皆由前夫管領使用,車輛又遭前夫轉售,因而遭資融公司提告詐欺取財。面對刑事指控,何律師深入梳理金流與用車脈絡,力陳當事人無不法所有意圖。並積極協助雙方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最終認定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面對繁複的債務與刑事風險,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調偵字第447號】

當事人替前夫申辦車輛分期貸款,車輛皆由前夫管領使用,車輛又遭前夫轉售,因而遭資融公司提告詐欺取財。面對刑事指控,何律師深入梳理金流與用車脈絡,力陳當事人無不法所有意圖。並積極協助雙方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最終認定罪嫌不足,獲「不起訴處分」。面對繁複的債務與刑事風險,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調偵字第447號】
當事人因涉入加重詐欺及洗錢案件。二審何彥勳律師受任後,精準掌握法律減刑要件,協助當事人於二審向法院積極主張當事人符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減刑規定,最終獲得臺灣高等法院採納,成功減輕其刑,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法院 115年度上訴字第2863號】
本案當事人因假投資陷阱,交付40萬元予對造(詐騙車手)。對造雖辯稱自己同為被利用之人、無力賠償,但何律師精準反駁,並主張對造依法構成共同侵權行為,縱非主謀仍須負全額賠償責任,終法院判決對造應全額給付當事人40萬元及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年度士簡字第477號】
本案當事人遭起訴販售含有依托咪酯及卡西酮之菸彈與咖啡包,當事人委任何律師擔任辯護人。合議庭採納律師之辯護主張,認同當事人顯可憫恕,最終宣告緩刑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訴字第293號】
本案為當事人員工涉嫌侵占等罪嫌,先前當事人未委任律師,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當事人委任何律師聲請再議。何律師縝密分析其認事用法之違誤,並針對原偵查中未盡調查之處、關鍵事證之漏未審著,協助提起再議,最終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後認同再議有理由,將本案發回新北地方檢察署續行偵查,為當事人爭取到重新徹查的機會,捍衛應有權益,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005123號】
當事人誤將個人銀行帳戶提供給他人作為收款工具,不料該帳戶隨後被利用於臉書社團的網購詐騙中。當事人因此被控涉嫌幫助詐欺罪與幫助洗錢罪。何律師受任辯護後,迅速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 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獲「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偵字第13122號】
本案為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當事人委任何律師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對造給付剩餘價金、利息與訴訟費用。何律師在訴訟中,協助當事人提出完整的具體買賣契約、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對造繳款紀錄作為關鍵證據,藉此向法院證實對造確實有未依約清償之違約事實,並精準計算遲延利息,捍衛當事人的合法債權。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何律師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基小字第356號】
本案源自國道追撞事故,對造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當事人車輛,造成車體嚴重受損。當事人委託本所後,除請求一般修復費用外,並進一步主張其他賠償。對造與我方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最終認定鑑定費用為伸張權利所必要之支出,並依專業鑑定報告認定車輛交易價值確實減損,何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15 號)
對造指控當事人於民國 113 年底,因烹飪問題發生爭執後,認為當事人違反保護令,並經一審判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罪宣判。二審由何律師辦理,於二審程序中指出原審一審有疏漏之處並強調係屬紛爭的情緒反應等。二審合議庭採納律師見解,認定原審判決確實存在瑕疵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41 號】 。
當事人與對造簽訂分期買賣契約,然而對造於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情事,未依約支付剩餘款項,當事人遂委任何律師提起訴訟,本案中何律師針對分期契約中複雜的「分期利息」、「遲延利息」及「催款費用」進行法律論證與細緻精算。法院最終判決對造應給付本金及按年息 16%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小字第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