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5年09月02日
2026-09-02
本案對造自 114 年 3 月起積欠租金,租約終止後仍拒絕搬遷。何律師依法嚴格落實催告與送達程序,主張租約已合法消滅,並依契約與法規全數請求返還房屋、追討欠租、不當得利、違約金及轉嫁律師費用。法院最終判決對造必須騰空遷讓房屋,全額判賠欠租與律師費,並按月給付 8 萬元之不當得利與違約金至交屋為止,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年度原訴字第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