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去世前簽發本票,尚欠積欠金錢未還 。何彥勳律師代表債權人,證實對造之繼承人地位及債權之存在,並憑藉精準的證據保全與法條應用,成功維護當事人之債權,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基簡字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