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4年04月20日

2026-04-20

對造指控當事人於民國 113 年底,因烹飪問題發生爭執後,認為當事人違反保護令,並經一審判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罪宣判。二審由何律師辦理,於二審程序中指出原審一審有疏漏之處並強調係屬紛爭的情緒反應等。二審合議庭採納律師見解,認定原審判決確實存在瑕疵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4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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