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彥勳律師訴訟捷報115年05月14日
2026-05-14
本案源自國道追撞事故,對造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當事人車輛,造成車體嚴重受損。當事人委託本所後,除請求一般修復費用外,並進一步主張其他賠償。對造與我方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最終認定鑑定費用為伸張權利所必要之支出,並依專業鑑定報告認定車輛交易價值確實減損,何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1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