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捷報

本案為當事人員工涉嫌侵占等罪嫌,先前當事人未委任律師,經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做出不起訴處分後,當事人委任何律師聲請再議。何律師縝密分析其認事用法之違誤,並針對原偵查中未盡調查之處、關鍵事證之漏未審著,協助提起再議,最終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後認同再議有理由,將本案發回新北地方檢察署續行偵查,為當事人爭取到重新徹查的機會,捍衛應有權益,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高等檢察署 115年度上聲議字第005123號】

當事人誤將個人銀行帳戶提供給他人作為收款工具,不料該帳戶隨後被利用於臉書社團的網購詐騙中。當事人因此被控涉嫌幫助詐欺罪與幫助洗錢罪。何律師受任辯護後,迅速協助當事人釐清事實, 最終成功說服檢察官,獲「不起訴處分」,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115年度偵字第13122號】

本案為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 ,當事人委任何律師依法提起訴訟,請求對造給付剩餘價金、利息與訴訟費用。何律師在訴訟中,協助當事人提出完整的具體買賣契約、分期付款約定書及對造繳款紀錄作為關鍵證據,藉此向法院證實對造確實有未依約清償之違約事實,並精準計算遲延利息,捍衛當事人的合法債權。法院判決當事人勝訴,何律師成功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基小字第356號】

本案源自國道追撞事故,對造駕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當事人車輛,造成車體嚴重受損。當事人委託本所後,除請求一般修復費用外,並進一步主張其他賠償。對造與我方均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最終認定鑑定費用為伸張權利所必要之支出,並依專業鑑定報告認定車輛交易價值確實減損,何律師成功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簡上字第 415 號)

對造指控當事人於民國 113 年底,因烹飪問題發生爭執後,認為當事人違反保護令,並經一審判決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有罪宣判。二審由何律師辦理,於二審程序中指出原審一審有疏漏之處並強調係屬紛爭的情緒反應等。二審合議庭採納律師見解,認定原審判決確實存在瑕疵最終法院裁定撤銷原審有罪判決,改判當事人無罪,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41 號】 。

當事人與對造簽訂分期買賣契約,然而對造於履行過程中發生違約情事,未依約支付剩餘款項,當事人遂委任何律師提起訴訟,本案中何律師針對分期契約中複雜的「分期利息」、「遲延利息」及「催款費用」進行法律論證與細緻精算。法院最終判決對造應給付本金及按年息 16%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年度竹小字第5號】

當事人與對造間存在多筆金錢往來,對造主張當事人曾簽立兩份借據遂請求返還借款、約定之高額利息及律師費。當事人委任何彥勳律師協助。其中一筆高達百萬之金錢,法院最終採納律師主張,對造確無權再向當事人請求,該部分訴請予以駁回。另就利息爭議,對造主張之 9% 高利並無正當依據,逾期後僅得依民法請求年息 5% 之法定遲延利息,大幅降低當事人可能承擔之利息負擔。何律師精準防禦下,成功擋下無權請求之本金及超額利息,為當事人保留最大財務空間,取得兼顧風險與成本的最佳利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093 號民事判決 】

本案中,當事人面臨借款人死亡且車輛遺失的困境,仍有超過新台幣 47 萬元的本金遲未清償。何彥勳律師受託後,首先協助當事人完整蒐集貸款契約、還款憑證等關鍵證據,並運用民法繼承相關規定。法院最終採納何律師主張,判決當事人全數勝訴,對造須償還全部本金,並負擔高達 16% 的遲延利息,同時宣告假執行,以確保債權得以真正實現,為當事人爭取最佳利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57號】

當事人於二審委任何彥勳律師受任後,何律師重新梳理金流脈絡與法律爭點後評估訴訟成本與實證難度,決定採取靈活的調解策略,在法律爭端中找尋對當事人最有利的協商空間,以化解雙方僵局。 最終因何律師居中斡旋,成功促成兩造達成調解,免除冗長的訴訟程序並確保實質利益,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審上字第551號 】

債務人於去世前簽發本票,尚欠積欠金錢未還 。何彥勳律師代表債權人,證實對造之繼承人地位及債權之存在,並憑藉精準的證據保全與法條應用,成功維護當事人之債權,為當事人取得最佳利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5年度基簡字第48號】